布洛芬颗粒
儿科用药
布洛芬颗粒
药品名称
通用名称:布洛芬颗粒
英文名称:Ibuprofen Granules
汉语拼音:Buluofen Keli
成份
本品每包含布洛芬 0.1 克,辅料为:蔗糖、环拉酸钠、枸橼酸、羟丙甲纤维素。
性状
本品为白色混悬型颗粒,气芳香;味甜。
作用类别
本品为解热镇痛类非处方药药品。
适应症
用于缓解轻至中度疼痛如头痛、关节痛、偏头痛、牙痛、肌肉痛、神经痛、痛经。 也用于普通感冒或流行性感冒引起的发热。
规格
每包含布洛芬 0.1 克。
用法用量
温开水冲服,1-3 岁儿童,一次半包 ;4-8 岁儿童,一次 1 包;8 岁以上儿童及成人,一次 2 包,若持续疼痛或发热,可间隔 4-6 小时重复用药 1 次,24 小时不超过 4 次。
不良反应
1. 少数病人可出现恶心、呕吐、胃烧灼感或轻度消化不良、胃肠道溃疡及出血、氨基转移酶升高、 头痛、头晕、耳鸣、 视力模糊、精神紧张、嗜睡、下肢水肿或体重骤增。
2. 罕见皮疹、过敏性肾炎、膀胱炎、肾病综合征、肾乳头坏死或肾功能衰竭、支气管痉挛。
禁忌
1. 对本品和对其他非甾体抗炎药过敏者禁用。
2.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。对阿司匹林过敏的哮喘患者禁用。
注意事项
1. 本品为对症治疗药,不宜长期或大量使用,用于止痛不得超过 5天,用于解热不得超过 3 天,如症状不缓解,请咨询 医师或药师。
2. 不能同时服用其他含有解热镇痛药的药品 ( 如某些复方抗感冒药 )。
3. 服用本品期间不得饮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。
4. 如出现胃肠道出血或溃疡、胸痛、气短、无力 、言语含糊等情况,应停药并咨询医师。
5. 第一次使用本品如出现皮疹或过敏症状,应停药并咨询医师。
6. 有下列情况患者慎用:60 岁以上、支气管哮喘、肝、肾功能不全、凝血机制或血小板功能障碍(如血友病)。
7. 下列情况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:有消化性溃疡史、胃肠道出血、心功能不全、高血压。
8. 如服用过量或出现严重不良反应,应立即就医。
9.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,过敏体质者慎用。
10. 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。
11. 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。
12. 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。
13. 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,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。
药物相互作用
1. 本品与其他解热、镇痛、抗炎药物同用时可增加胃肠道的副作用,并可能导致溃疡。
2. 本品与肝素、双香豆素等抗凝药同用时,可导致凝血酶原时间延长,增加出血倾向。
3. 本品与地高辛、甲氨蝶呤、口服降血糖药物同用时,能使这些药物的血药浓度增高,不宜同用。
4. 本品与呋塞米(呋喃苯胺酸)同用时,后者的排钠和降压作用减弱;与抗高血压药同用时,也降低后者的降压效果。
5. 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,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。
药理作用
本品能抑制前列腺素的合成,具有镇痛、解热和抗炎的作用。本品口服吸收迅速。
贮藏
密封保存。
包装
复合膜包装,(1) 每盒 6 包;(2)每盒 8 包;(3)每盒 9 包;(4)每盒 10 包;( 5 )每盒 12 包;(6)每盒 13 包;(7)每盒 14 包;(8)每盒 15 包; (9)每盒 16 包; (10)每盒 18 包;(11)每盒 19 包;(12)每盒 20 包;(13)每盒 21 包;(14)每盒 22 包;(15)每盒 24 包;
有效期
24个月
执行标准
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 YBH00782013
批准文号
国药准字 H20133069
说明书修订日期
2023 年 01 月 05 日
上市许可持有人
企业名称: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
注册地址:海南省海口市海口国家高新区药谷工业园二期药谷四路 8 号
生产企业
企业名称: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
生产地址:海南省海口市海口国家高新区药谷工业园二期药谷四路 8 号
电话号码:0898-68689766
传真号码:0898-66819512
邮政编码:5701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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